关于少数民族减免学费的具体政策,不同地区和学校有不同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具体信息:
学费减免对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中,缴纳学费确有困难且积极要求上进、无不良嗜好的烈士子女、孤儿、下岗职工子女、特少民族学生及其他特困学生。
减免条件和标准:
无亲友及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凭有关证明),可免除全部(100%)学费。
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或父母双方下岗,家庭无收入来源或家庭收入在低保以下的经济困难学生(凭有关证明),减免一半学费(50%)。
优抚家庭(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持优抚证)、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少民族(云办发19号划定的独龙、德昂、基诺、怒族、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减免一半学费(50%)。
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处理。
减免政策:
户籍在宁波的公立、民办学校的少数民族小学生、初中生杂费全免。
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高中生酌情减免学杂费。
去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上学期已交杂费的少数民族小学生、初中生可凭收据、户口簿到所在学校填写登记表后,学校应全额退款。小学、初中生第一次免交杂费后,该学生如继续在本校学习的,下一学期不再重新填写登记表,即可免交杂费,直至该生毕业或肄业。
设立民族教育专项助学资金,凡户籍在宁波,且在当年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都可以向当地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补助标准每人2000元。